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区、街道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检查责任,开展消防演练。辖区内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相关单位应当参加或者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