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