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配备标准,需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影响公共安全需要搬迁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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