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就下列消防安全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张贴或者悬挂在场所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二)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三)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发生火灾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疏散。 鼓励前款规定的单位就其他消防安全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