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