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