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环保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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