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投入使用三个月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在正常作业条件下发出的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变更的,工业企业应当在变更十五日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申报登记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