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控制指标、规定的方式和时段排放环境噪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