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不符合国家规定噪声限值标准的产品。 对国家规定噪声限值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铭牌、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件中如实载明其噪声排放强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