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并按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