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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