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