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和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