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业企业的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建设部门。 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