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对噪声源、传声途径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分层次控制,重点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