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道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在运行和使用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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