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等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途径、方式等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