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记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将动态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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