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采样、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