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从事环境检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环境影响评价等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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