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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