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