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二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和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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