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海域,应当暂停审批涉该海域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