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污水入海排放口分类管理规范,建立污水入海排放口数据共享机制。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置污水入海排放口。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污水入海排放口前,依法开展科学论证,编制论证报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经对污水入海排放口建设进行论证的,可以简化或者豁免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