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四条 沿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向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海洋渔业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落实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需要制定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