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海洋垃圾清理工作机制。有使用单位的沿海陆域(含海岛),由用海、用岸单位负责清理;没有使用单位的沿海陆域(含海岛),由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海岸带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