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确保接收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船舶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压载水和沉积物排入海域。 海事部门依法对船舶压载水置换、处理和沉积物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