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