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九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立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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