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一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者应当将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