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厅等经营者和展会活动的主办方、参展方,不得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但是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贩卖机、供应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