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分阶段减轻、消除噪声影响,改善声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