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九条 供水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库、河道、海堤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管理的单位负责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经调查属于污染地块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风险管控和修复。无法认定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管理的单位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非农业用地转为农业用地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探索实施化肥农药购买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