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开展已收储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承担已收储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