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无法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没有约定的,由承继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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