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条 纳入土地整备计划的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法确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依照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