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责任制度,定期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维护,确保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