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工业窑炉使用单位和从事垃圾清运、快递物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步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具体行业名录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