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船舶在本市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市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船舶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