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特征以及细微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等污染现状,制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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