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申请调整排放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特定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经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或者变更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的废水属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工业废水; (二)废水通过密闭管道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且不得影响污水管网正常运行; (三)申请调整的特定污染物不属于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具备处理特定水污染物的工艺与能力,同意接收处理特定水污染物并保证申请调整的特定水污染物能够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