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将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应当在收集、贮存工业废水的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工业废水外运处理联单。 严禁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排放工业废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