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所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释排放。 排污单位应当在产生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监测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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