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排污单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变更。 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