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污水入河排放口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污水入河排放口前,依法开展科学论证,编制论证报告,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水入河排放口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经进行论证的,可以简化或者豁免论证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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