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污染燃料、高排放生产工艺的区域以及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和时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前款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污染燃料、高排放生产工艺;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前款规定的限行区域和时段内通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