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四条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平台,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进行登记管理。 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在该平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