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深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